|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固始县豫诚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损88230元;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16×××31。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担。 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