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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1%计算至2018年7月14日止,从2018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9.6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