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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芜湖三骏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明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池州市旺龙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三骏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73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3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芜湖三骏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3元减半收取1856.5元,由原告芜湖三骏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95.5元,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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