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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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6民初1723号 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芮海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雪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永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解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