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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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 成都银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民初68号 原告: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敖斌,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成都开元汉鼎投资合伙企业,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银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开元汉鼎投资合伙企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金山嘉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成 审判员阳晓川 审判员罗乔军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双霜 书记员何旭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