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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
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应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所签《天然气管道安装承包协议》、《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缴纳的诚信金80万,并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损失至还清时止;

三、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2.25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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