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达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民初56号 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敖斌,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陕西达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俊生,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达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成 审判员阳晓川 审判员罗乔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双霜 书记员何旭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