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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达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民初56号

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敖斌,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陕西达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俊生,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达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成

审判员阳晓川

审判员罗乔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双霜

书记员何旭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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