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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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9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按照《楼宇认购诚意书》的约定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完成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向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交房义务”; 二、撤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9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950元,由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84639.50元,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负担433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50元,由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30000元,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