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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9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按照《楼宇认购诚意书》的约定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完成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向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交房义务”;

二、撤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9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950元,由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84639.50元,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负担433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50元,由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30000元,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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