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向原告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化肥款40000元、支付诉讼代理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21675元,合计为66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服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