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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8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48572.35元”;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8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8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8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134572.96元; 五、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对上述一、四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2元,由上诉人***负担5859元(已预交),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82元(已预交),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负担7491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