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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海、王方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10101630.8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