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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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 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 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禧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626843.05元;被告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吉林省禧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吉林省禧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春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6.00元,由被告长春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吉林省禧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