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忠成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忠成石化有限公司院内的经营用房产400平方米(价值50万元)的查封;解除对公司土地使用权8461平方米(价值80万元)的查封;解除对公司院内的加油机7台(价值10万元)的查封;解除对公司院内的加油网球罩棚(价值20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孙庆山与吴俊芝共同共有位于尖山农场场直四委二十七栋翠园,建筑面积为78.56平方米的住宅,房权证为尖山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三、解除对郭进财与刘淑香共同共有位于尖山农场场直,建筑面积为60.50平方米的住宅,房权证为尖山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四、解除对郭进福与吕亚丽共同共有位于尖山农场场直温馨小区,建筑面积为60.54平方米的住宅,不动产权证:黑(2017)农垦九三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五、解除对郭魁所有的位于尖山农场场直,建筑面积为310平方米的平房,房权证:黑垦尖字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六、解除对***所有的位于尖山农场场直原加工厂院内,建筑面积为660平方米的办公及厂房,房权证:黑垦尖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