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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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东方粮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8943.20元,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6686.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退回179元,由被告黑龙江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