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翔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3财保44号 申请人:海南翔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海南翔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丽,海南翔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海南翔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海南翔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财产保全费,且也不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案按原告海南翔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夏琳 人民陪审员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王媛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符浩 书记员王驰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