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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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399万元,截止2019年8月6日的利息、罚息835706元和复利6875.51元,共计34832581.51元;并自2019年8月7日以未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支付复利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提供抵押的位于兰州新区无号华冶矿建新型建材加工基地1号楼(单元号620199、107014、GB00048、F00010001)面积10779.84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及面积28438.3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兰新国用(2017)第363号,地号620121107-2-19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295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数控平面钻等40组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495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持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308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所持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77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9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963元由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