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邛崃市凯信尚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邛崃市凯信尚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的《凯信家居装饰城租赁管理合同》; 二、被告邛崃市凯信尚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商铺租金、商场综合管理费、商场推广费、质量和履约保证金、营业员管理费等合计40225元; 三、被告邛崃市凯信尚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装修费损失32856.03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被告邛崃市凯信尚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