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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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迁西县东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43655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拖欠货款数额的日0.04%计算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4元,财产保全费2170,合计8624元,由被告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