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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莱特恩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2民催41号

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振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晓凤,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莱特恩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到期日为2020年1月22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隋颖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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