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莱特恩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2民催41号 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振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晓凤,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莱特恩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到期日为2020年1月22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新密市聚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隋颖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