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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市人民医院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韩朝霞医疗费损失合计人民币392669.73元。

二、变更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被上诉人***、***、韩朝霞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3.0元由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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