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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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威德数控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款1,7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