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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
南京言午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金亦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000元,同时返还被告南京言午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1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4775.16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言午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鉴定费3700元,合计4662元,由被告南京言午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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