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1394.00元及违约金21418.20元,合计:92812.2元; 二、被告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00元和交通费2605.00元,合计:10605.00元。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42元,此款由被告玉树格萨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