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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190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7806.9元给原告***; 三、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7元,减半收取14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负担231元,由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378元,由原告***负担69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