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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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载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港市易成贸易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防城港市易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189.999996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及罚息以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5日始,按原、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物即登记在被告合浦县载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并位于北海市合浦县平阳塘开发小区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2013)第3094号】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2926元,减半收取664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463元,由被告防城港市易成贸易有限公司、合浦县载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