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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300元; 二、驳回原告***主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停运费及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