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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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桂林晶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本金293170.3元及支付利息3318.19元和罚息16.19元(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计收罚息); 三、被告***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4096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对抵押物——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房屋经依法处分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044元、公告费750元,共计67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4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