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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鑫业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陕西宝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鑫业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03135.68元。

二、被告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鑫业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103135.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财产保全费1036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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