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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鸿骏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432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7-12-06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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