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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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鸿骏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432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7-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