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安康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3001执6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安康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安康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欠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于2020年04月03日给付案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甘肃安康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当日领取完毕全部案款并申请免去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2019)甘3001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安康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