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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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华宁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油气销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庆阳华宁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与票号30900053/2755878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0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