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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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恒奥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20897号 原告:深圳市华恒奥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丁垠。 委托代理人:李育明,系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智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伟山。 委托代理人:段鹏,系被告员工。 原告深圳市华恒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02686.03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从2018年11月25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算止付清指定日;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贵州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恒奥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2686.0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502686.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3月1日开始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恒奥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3元、保全费3033.43元,由被告贵州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林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春晓(兼) 书记员李玉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