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427.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427.1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