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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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廉江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826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77238.8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26元,由原告***负担41元,由被告***负担5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