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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仪征市人民医院
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8270元;

三、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206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负担570元(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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