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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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1920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负担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负担1500元,评估费8400元,由***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