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12.5%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062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9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为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