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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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康田雍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10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田雍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学均,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康田雍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雍俊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瑜 审判员刘毅 审判员乔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庞端端 书记员陈胜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