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浬浦支行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浬浦支行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228.4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2月11日的利息为180.43元,自2019年2月12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支付令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