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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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解除对所持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的质押;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0元,由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200元(已交纳34250元,其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英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车玉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