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皖佳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合计12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损失502341.27元[(747926.59元-120000元)×80%]”;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损失499141.27元[(743926.59元-120000元)×80%];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6090元,由***、宁波市皖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