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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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邯郸市天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邯郸市天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第三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邯郸市天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