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上栗县淡塘万冲辉绿岩矿 上栗县淡塘万冲辉绿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栗县淡塘万冲辉绿岩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上栗县淡塘万冲辉绿岩矿按合同约定交付辉绿岩23530吨给原告***、***、***。 二、被告上栗县淡塘万冲辉绿岩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上栗县淡塘万冲辉绿岩矿以未交付辉绿岩货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辉绿岩交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7月2日计26462.5元)。 上述货物交付及违约金支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被告上栗县淡塘万冲辉绿岩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交货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4132元,被告上栗县淡塘万冲辉绿岩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上栗县淡塘万冲辉绿岩矿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