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13724号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周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晔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杜朝阳 代书记员龚颖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