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20)吉0503执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