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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能源施甸发电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施甸县人民法院(2019)云052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剩余工程款52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00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