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2民初6088号 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龙泉东大街6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68702151XB。 法定代表人:路文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忠,该公司法务代表。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文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甄灏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