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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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深圳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16773元及逾期利息(以1167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深圳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深圳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其中分别以1334.3元为基数按1天计算,以1587.4元为基数按2天计算,以4497元为基数按3天计算,以12104.84元为基数按5天计算,以1148元为基数按7天计算,以8910元为基数按8天计算,以4042元为基数按10天计算,以57855元为基数按11天计算,以5.66元为基数按20天计算,以21303元为基数按22天计算,以3500元为基数按28天计算,以750元为基数按29天计算,以360元为基数按32天计算,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深圳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836元,保全费1154元,均由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1元,由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元,深圳市联益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