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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黔02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鼎奇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六盘水市钟山区鼎奇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泰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关于“泰鸿大厦”-101室、-102室、151室、152室、289室、290室、301室、302室、303室、305室设置抵押权的约定无效。 案件受理费357963元,由六盘水市泰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781.5元,由六盘水市钟山区鼎奇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31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