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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3)浙商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莲英转让款52141102.79元,利息2614110.28元(暂计至2012年7月1日,此后按照月息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莲英转让款47000000元,利息4700000元(暂计至2012年7月1日,此后按照月息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陈莲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21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17161元,由陈莲英负担459214元,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6980元,**平负担2709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7316.50元,由陈莲英负担225196.50元,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9126元,**平负担2729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